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5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湖北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54年的湖北省中医进修学校;2003年湖北中医学院与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湖北中医学院;2010年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湖北中医药大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培养堪当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秉承“勤奋 求实 发掘 创新”校训精神,践行“传承与创新并重、科学与人文相融”办学理念,弘扬“求真求实 精勤博极”时珍精神,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一流中医药大学,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湖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BUCM。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和昙华林两个校区。黄家湖校区为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188号。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等重大事项须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六条 学校大力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文化塑校”发展战略,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办一流本科教育、办卓越研究生教育、办特色留学生教育,办好继续教育,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鲜明的一流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引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未来领军人才、传承创新人才和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学业标准,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按学位条例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可向为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立足“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强化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发展,带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针对卫生健康事业和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有组织的科学研究。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支持师生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通过推进实施“医教协同”“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构建中医药特色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塑造具有中医药特质的一流大学文化,引领和服务于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医药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助力中医药及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做贡献。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依照宪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根据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授权,履行相应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学院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解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研究提议和讨论决策事项。会议成员为全体校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审查评定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达到或超过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受理与教学有关的争议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具体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三)审议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四)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点建设和学位工作的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争议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专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分委会),专业分委会人员组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保持同步。专业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总数应不少于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0%。其中教师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教师、青年教师。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省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领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调整确立学校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
(六)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院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学院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级学术组织及学院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学院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学院共同予以支持,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九条 附属医院及其他教学基地,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接受学校管理,业务上接受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
其他教学基地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师德建设,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工作需求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三)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按业绩和贡献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科研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科研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湖北中医药大学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关心和促进母校发展,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学院、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在校友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健康等领域国内国际的协同合作,并致力于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社会声誉和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是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九章 保障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通过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经管理体制和“逐级授权、分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保证财经管理规范透明、运转有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负责对取得或者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源的共享度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精神家园,校园规划及调整应珍视传统,着眼长远,服务学术发展,促进师生交流,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努力建设美丽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文明校园、平安校园。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徽:整体为圆形图案,分外圈和内圈。外圈部分为中英文校名,内圈部分为校大门和图书馆正立面图案,下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七十八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旗面正中为湖北中医药大学中文及英文校名,左上角为校徽。
第七十九条 校歌:《湖北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八十条 校庆日:11月8日。
第八十一条 网址:www.hbucm.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