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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次学习研讨

发布日期:2024-07-12  

本网讯 7月11日,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学习研讨。校党委书记、校长刘松林主持会议,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了学习。

会上,校领导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青海、宁夏考察时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安排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按照学习安排,副校长刘建忠、校党委常委曹继刚、校党委常委王彦春分别领学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等内容,并作主题发言,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交流学习体会。

刘建忠表示,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必须守好清正廉洁的纪律底线,重学习、重自省,重自觉、重律己,守党纪、保廉洁,强党性、作贡献,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曹继刚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关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突出三个方面:强化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聚焦社会救助,维护民生公平;惩治慢作为、假作为,切实提升为民服务质量。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走好群众路线;以“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做好群众工作;以“处处如履薄冰”的谨慎心,严守群众纪律。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做到人人关心、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担责,把高质量通过审核评估的目标变成广大师生医护员工的共同行动。

王彦春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强调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推动精准问责。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列出了党员违反生活纪律的负面清单,充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三编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等内容。要坚持逐章逐条学习《条例》,以案为鉴,时刻保持履职的责任心、公心、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心,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刘松林在讲话中指出,按照学习安排,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条例》进行了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学习是一个持续深化、永无止境的过程。要持续深入学习《条例》,对照“六项纪律”重点内容,把自己摆进去,边学习、边自我检视问题,融会贯通学、结合实际学,不断优化学习方法,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让党纪党规真正入脑入心。要通过自觉学纪、准确知纪、心中明纪、严格守纪,增强抓贯彻执行的韧劲与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动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学校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全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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